佛府办〔2017〕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
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试行意见》(佛府办〔2015〕8号),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是我市安排用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拟订年度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认定、招投标、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指导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市级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财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当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评审,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负责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财政(税)局负责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无息使用、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等。
第九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的项目包括且不限于: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节能项目、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工业设计项目以及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等。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三)申报年度前两年内,申报单位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存在任何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的情况。
对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二条 申报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同时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未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须提交含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登记证书;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申请报告(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对申报资料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或社会团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原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每年度下达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预算计划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进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在局门户网站及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供材料以及是否需要验收等。支持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预算规模等制定,最终支持金额根据预算规模、申报数量、评审结果核定。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团体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核。同意推荐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抄送区财政(税)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
申报无偿支持项目的,同一单位的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只能选取一项产业扶持项目(奖励和示范单位除外)进行申报;如不获立项可另选取其他产业政策再次申报;同一单位的不同项目可分别申报相关产业扶持项目并可同时获得支持;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同级其他产业扶持项目,但在符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省或国家)产业扶持项目。
第六章 项目评审及公示
第十五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评审的服务性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具体评审程序按照《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见附件1)执行。
对于需要择优选取的项目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除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项目的分配方式外,原则上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投标方式进行。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即通过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只有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且排序较前的,才能取得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参评项目与最终支持项目比例不低于1.1:1。
对于不需要进行择优选取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评审办法采用符合性通过办法,即通过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均被视为取得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公示有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财政(税)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以及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等费用,并自觉接受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属各区的(由区推荐申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剩余的资金由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追缴,通过区财政(税)局上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上缴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属市级单位的(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剩余的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缴入市财政局。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进行验收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承诺推进项目,同时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可在项目到期前申请验收;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完工日期变更),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1年,经多次催促仍不办理延期手续或拒不申请验收的,视同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验收申请初审同意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照《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项目整改完善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3年内申请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遇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对于结题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项目属各区的,结余资金由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追缴,通过区财政(税)局上缴市财政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上缴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属市级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缴入市财政局。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局门户网站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申报通知,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供材料以及是否需要验收等;
(三)项目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支持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支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财政(税)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同一项目在市级多头或重复申报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请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二)骗取、套取、擅自变更、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的,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取消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申请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招投标、监督监察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2〕9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2.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1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
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进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在局门户网站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供材料以及是否需要验收等。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和资料审核。同意推荐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抄送区财政(税)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
(一)制订评审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编制专项资金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包括评审方法、专家组成、资金分配方式、评价体系以及要件审查表等内容。
(二)项目审核。对于各区推荐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查重,并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要件审查。对于要件不齐全的,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材料,限期内未能补充的当作要件不齐处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取得参与评审资格的项目。
(三)项目评审程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取得参评资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整个评审程序遵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邀请市财政局参与,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察,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抽取专家。在适合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库原则上采用现有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专家库,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所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评审需要设定所需专家条件范围,委托第三方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而且不能为同一单位的专家。所抽取的专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均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
2.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对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分。如不需要安排公开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如需要安排公开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参评项目名单。
3.公开答辩(如有需要选择适用)。召开专家评审会,参评单位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参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
第一步,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步,抽签确定出场顺序。每个项目通过抽签确定各组参评项目的出场顺序。
第三步,参评单位陈述。参评单位按抽签顺序进行投影展示演讲、现场答辩,时间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步,评审专家评分。在每类项目组所有参评单位答辩完毕后,由专家现场进行评定评分。
第五步,评审结果确定。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方案现场评分,专家评分经审定确认后,如不需要安排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公开答辩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如需要安排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公开答辩评审结果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名单。
4.现场实地考察(如有需要选择适用)。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对参评单位项目申报资料和公开答辩情况的真实、客观和科学性等进行核对核实,对项目现场答辩环节的综合分数进行修正得出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考察意见。
(四)入围项目确定。对于需要择优选取的项目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除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项目的分配方式外,原则上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投标方式进行。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即通过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只有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且排序较前的,才能取得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参评项目与最终支持项目比例不低于1.1:1。
对于不需要进行择优选取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分配办法,评审办法采用符合性通过办法,即通过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及申请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均被视为取得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三、项目公示
评审专家组综合考虑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如有)、现场实地考察(如有)等阶段情况,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结果提出的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异议进行调查,相关当事人可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异议作出相关说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人民政府确认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确定最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项目计划下达
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所属专项资金计划正式下达。
项目单位须对财政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按规定设立项目专账(专门科目)、专款专用,管好用好资金,不得用财政资金支付工资、奖金、差旅等费用。
附件2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
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一、项目验收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部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二、偏差处理
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经济社会效益、建设年限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变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具体如下:
(一)与原计划偏差在±10%以内的可视为正常的偏差,不需要原项目组织部门及项目推荐部门的变更同意。
(二)与原计划偏差在±10%至±20%之间或由于客观原因延长建设年限1年以内的项目,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批准变更调整文件。
(三)与原计划偏差±20%至±40%之间、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调整,须组织专家论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批准变更调整文件。
(四)与原计划偏差在±40%以上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目作进一步处理。
三、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项目责任承诺书(如有),招标项目中标合同书(如有)、投标文件(如有)等。
四、验收内容
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改造、基建等固定资产建设情况;
(二)项目完成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包括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节能、销售、利润、税收、创汇等方面的情况;
(三)项目财务决算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固定资产入账等情况;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明细账及凭证等情况。
五、验收材料
(一)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1)。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格式)(附件2-2)。获得支持资金在2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但须由财务类专家在验收意见中出具相关内容要点意见。
(三)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纲)(附件2-3)。
(四)项目计划、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五)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如有)。
(六)项目申请报告。
(七)财政资金使用的原始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固定资产支出清单。
(九)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即项目实施取得的生产许可、经营资格、专利授权、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样机样品、中试线等产业化的图片及数据,或产品测试报告、监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十)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监理报告、招投标文件、最新的企业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等。
(十一)真实性负责声明。
六、验收程序
(一)项目一般在主要建设内容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具备了验收条件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复核后,对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一般由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原则上技术类专家3名以上,投资管理财务类专家1名以上。
(三)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项目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项目验收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项目验收形式。若项目实际需要采取现场验收的,原则上须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七、验收结果
(一)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验收不通过和结题。
1.通过验收。项目单位完成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验收不通过。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申请验收材料严重不符,项目未达到预期建设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与预期有重大差异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财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3.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遇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
(二)验收结束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验收专家意见,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三)未通过验收和结题处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中,项目验收所指内容仅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内容、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技术指标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核,不涉及项目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内容范畴。
八、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须对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客观公正对项目做出评价。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验收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验收意见,并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追究责任。
附件:2-1.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2-2.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格式)
2-3.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2-4.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会议通知(格式)
2-5.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