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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金融局: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4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201592号)精神,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明确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贷款对象提供贷款融资的合作银行机构(含经授权开办贷款业务的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作保险公司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符合佛府〔201592号文融资对象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投保人是指向合作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应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属同一主体。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资金管理平台是指市金融局委托的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平台共同成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作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划拨、变更专项资金规模,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金融局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的解释、修改、完善,择优选聘保险公司,定期检查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贷款、保险业务。

(三)合作银行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借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每月将已发放贷款企业名单、贷款金额和相关资料报送资金管理平台;当贷款风险出现时,应及时向资金管理平台及保险公司通报,根据有关协议负责追索欠款,承担20%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等;在合作保险公司对单一合作银行的赔付总额达该银行本项目年度保证保险实收保费总额的180%,且当期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补偿达到该合作银行本项目年度保证保险业务贷款金额10时,剩余本金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四)合作保险公司负责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各共保体成员分工与职责,设立单独的险种代码核算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具独立的利润表,清晰反映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及损益情况等准确的承保理赔数据;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资金管理平台报送上月已出具的保单资料,提供资料内容包括贷款承保函、保费收入、费用支出等相关资料;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须根据协议协助合作银行追索欠款,并对合作银行及保单列明的受益人(专项扶持资金先行代偿的,受益人为资金管理平台,即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赔付,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全市年度保证保险实收保费总额的180%;负责统计贷款本金损失数据,并报送资金管理平台。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双方应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五)资金管理平台负责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设立专户专账核算,包括专项资金的接收、日常管理、风险补偿拨付;当合作保险公司对单一合作银行的赔付总额达该银行本项目年度保证保险实收保费总额的180%后,专项资金对其损失贷款本金进行补偿,但对于单一合作银行的专项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该银行本项目年度保证保险业务贷款金额的10%;每月督促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按时提交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贷款汇总数据表及相关资料;每季度向市金融局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发生风险补偿时,按约定向合作银行安排拨付补偿资金。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财政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全市该项目贷款本金损失占专项资金比例情况。

第三章  贷款与保险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佛府〔201592号文执行。

第九条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保险期限按照佛府〔201592号文的规定及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约定执行:

(一)保险费=保险金额(即贷款本金)×保险费率。

(二)保险费由借款人向主承保公司直接支付。除保险费外,合作保险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费用。

(三)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自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如合作银行未能在合作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次日放款,按照约定,经合作保险公司同意后,根据银行机构延迟放款的实际天数免费延长相应天数的保险期,延长时间不超过10天。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年度是指自市金融局与资金管理平台、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每12个月的时间。协议第三年到终止日为止,未足12个月的仍按1个年度计算。

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是指生效日在约定年度内的所有借款人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的实收保证保险费。当发生风险时,当年度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适用当年度该项目的赔付上限。

年度保证保险业务贷款金额是指放款日在约定年度内合作银行发放的所有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贷款的总金额。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购买保证保险)的借款人(投保人)须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提交如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如企业相关证件、财务报表等。

(二)信用记录,如企业征信报告等。

(三)产品介绍,如产品技术专利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说明销售情况的材料,如销售订单、交易记录或其他佐证材料。

(五)说明供应商情况的材料,如采购合同、发票或其他佐证材料。

(六)说明经营情况的材料,如销售毛利率或其他佐证材料。

(七)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等。

(八)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批,双方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独立调查,且不以对方的审批和调查为前提。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同意贷款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意向函》提交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承保确认函》提交合作银行。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停止审批。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收到《同意承保确认函》后,可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文本,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或放款计划书提交给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正式保单。

第十四条  合作保险公司应在签发保险单后将保单和投保资料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保单和投保资料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如合作银行发现收到的材料与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有重大不符之处的,应及时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双方视情况协商确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风险处置及理赔

第十五条  当合作银行发现贷款逾期、欠息的情形时,应向借款人追索,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保险公司。一旦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欠息(或本息)连续达2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含分期付款)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合作银行追偿未果的,可向主承保公司提出索赔。主承保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且理赔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

合作银行向合作保险公司递交的理赔材料包括: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合作银行发出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当合作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后,需书面通知各合作银行,出现超额风险损失时由合作保险公司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  合作保险公司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补偿申请时,合作银行应配合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文件,应写明申请补偿的基本情况说明、金额、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损失明细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的需提供)、保险单、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审核。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核对已赔付部分的台账,并填制相关表格,经双方核实盖章后,提交资金管理平台作为风险补偿金的凭证。

(四)贷款追偿的债权相关材料,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及债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

(五)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的其他须补充的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平台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有误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合作保险公司。材料无误的,10个工作日内划拨资金到合作银行。

完成贷款风险补偿后,由合作银行负责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合作保险公司应协助追偿,追偿所得冲抵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各方按照贷款本金的损失承担比例进行受偿。

合作银行实施以下措施,应视为向借款人追偿:

(一)自贷款逾期、欠息或宣布提前解除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并抄送合作保险公司。

(二)借款人申请破产,合作银行在知悉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的保证保险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资金管理平台应暂停合作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当全市年度贷款本金损失超过政策性小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余额50%时,资金管理平台报送至市金融局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年度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终止办理。其后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各方仍按佛府〔201592号文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担。

第二十条  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惩戒机制。合作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因银行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处理。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出现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及合作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且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保险公司开展本项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工作小组成员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惩戒措施包括通报欠款信息和名单,取消各类金融项目的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申请资格及荣誉的评定资格等。

第七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开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独立核算,专用账户使用要求如下:

(一)接收市财政局专项扶持资金的划拨。

(二)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后,超过保险公司年度保费180%的本金损失由专用账户补偿,但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扶持资金总额。

(三)当合作保险公司当年实收保费的180%不足以全额赔付贷款损失时,不足部分由专用账户先行代偿。专用账户先行代偿时则视为取得该银行对受偿部分的权益转让,成为保单约定受益人,次年对上年度的实收保费及赔付金额进行汇算清收,合作保险公司在年度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专用账户代偿部分进行赔付。

(四)当合作保险公司对单一合作银行的赔付总额达到该银行当年本项目实收保费的180%时,超出部分由专用账户先行代偿,但代偿总额不超过该银行年度保证保险业务贷款金额的10%。专用账户先行代偿时则视为取得该银行对受偿部分的权益转让,成为保单约定受益人,次年对上年度的实收保费及赔付金额进行汇算清收,合作保险公司在年度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专用账户先代偿部分进行赔付。

(五)经合作银行按照风险标的追偿后收回的贷款本金,若专用账户参与该贷款本金补偿的,则按补偿的比例退还至专用账户。

(六)因账户设立、清算、聘请中介机构专项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专用账户支付。

(七)向资金管理平台以当年度专项扶持资金总规模为基数按1%支付基本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平台定期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的财务状况以及运营情况进行专项或年度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资金管理平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已承担的相应损失数额,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申请并获得审议通过后按实核销。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可以随时检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会计账簿及查阅相关凭证。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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