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加快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步伐,扎实推进乐平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增强企业正当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与运用专利制度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实现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产业、科技、质量跨越式提升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主要用于加强我镇企业上市、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标准制定工作发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第一类:企业上市奖励
凡注册地址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并有效推进上市工作的企业,将按企业上市的进程给予扶持资金及奖励。
(一)境内上市奖励
1.上市辅导扶持。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证监部门辅导备案回执后,扶持100万元。[本办法所称“境内或者境外资本市场”是指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不含新三板)。]
2.首发申请扶持。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且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得证监部门受理回执后,扶持50万元。
3.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根据该企业首次发行募集金额数按照以下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募集资金净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扶持5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2~5亿元(含5亿元),扶持1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5~10亿元(含10亿元),扶持2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0~20亿元(含20亿元),扶持3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20亿元以上的,扶持400万元。
(二)境外上市奖励
凡企业主体注册地址在佛山市三水乐平镇,成功实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IPO),将在该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其上市首次募集资金的奖励,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上市首次募集金额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三)上市公司迁入奖励
首次迁址扶持。企业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镇,以及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镇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第二类:“新三板”挂牌融资
(一)资金扶持。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和在“新三板”成功实现融资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的,奖励50万元;
2.通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实现融资的,根据首次募集资金规模按照以下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首次募集金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50万元;
(2)首次募集金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奖励100万元;
(3)首次募集金额2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实现“新三板”挂牌,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入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后,可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办法》(三府办〔2012〕82号印发)首发融资扶持规定享受一次性扶持奖励,不再重复享受其他阶段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阶段的奖励。
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不成功而转上“新三板”的,只能根据“新三板”首次募集资金规模享受一次性扶持奖励,不能重复享受其他阶段的扶持奖励。
第四条 鼓励加强技术研发,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扶持资金;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
(四)当年新设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5万元。
(五)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一)对于符合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1,000元资金扶持;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6,000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4,000元的资金扶持。
(二)专利维权援助。
1.在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0万元资助。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40万元。
2.在国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侵权鉴定,且鉴定结果支持其主张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
3.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经核查属实,并刑事立案查处(以有罪判决为准)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鼓励抢占标准制高点,争取行业话语权
(一)对争取到国家(行业)专业标准化组织在我镇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设立专业标准化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参加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下同)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每参与(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单位,下同)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对参加国家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每参与制定、修订一份国家标准,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
(四)对参加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每参与制定、修订一份行业标准,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市场开拓步伐
(一)企业注册商标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
(二)企业产品当年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3万元。
(三)当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分别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人才引进,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配件制造、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等重点优势产业的人才、团队到镇内工作、创业。
(一)经三水区认定或评定的“淼城英才”(分为Ⅰ、Ⅱ、Ⅲ、Ⅳ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受聘于我镇单位并在我镇实际工作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同一名人才只享受一次奖励。高层次人才经认定或评定晋级的,可获得差额奖励。
(二)其他人才:
1.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受聘于我镇单位并在我镇实际工作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2.对企业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我镇单位并在我镇连续工作时间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0.5万元。
3.对企业引进的具有副高级职称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满5年的高技能人才,受聘于我镇单位并在我镇连续工作时间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0.3万元。
以上人才获得奖励后,经三水区认定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获得差额奖励。
(三)鼓励企业培养人才。企业现有人才经三水区认定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每认定或评定一名高层次人才,给予企业1万元扶持资金。
(四)各类人才在镇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其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第一主持人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申报
第九条 奖励原则
(一)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和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各项认定。
(二)对复检后或复审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企业不再奖励。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产业、科技、质量跨越式提升扶持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报表复印件(原件复核)。
(四)国、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者不需提交上述材料的第(二)、(四)项,不需加盖公章,但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含企业和个人)填写申请表,由镇经济促进局初审,经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事项,应在下一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本办法由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