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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联系电话:8778960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设立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13号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4〕729号印发)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扶持对象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资金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循环使用;

(三)融资专项资金可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适当倾斜,以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并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住建)、区地税局、区公资办、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人行三水支行为成员单位的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设在区金融办,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四章  合作机构

第六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委托区公资办下属企业佛山市三水泰鼎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第七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的指导下,负责制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开设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划拨和跟踪、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与相关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专账核算制度等。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与银行沟通对接,报请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后确定合作银行,并报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立分支机构,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二)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第五章  资金额度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及资金占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方式收取资金占用费:融资专项资金使用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按日综合费率0.02%收取;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天数均按日综合费率0.04%收取。融资专项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单个企业法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若累计使用融资专项资金超500万元的,超过额度均按日综合费率0.04%进行收取;资金占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将预缴费用(按10个工作日计算)划拨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三)合作银行、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其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或取消合作银行、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融资专项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相关意见后,方能使用融资专项资金。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可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重点扶持企业。

第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日常运营费用及相关税费、审计支出外,剩余部分转为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在银行贷款到期前,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书面资料,同时在“三水金融网”进行注册登记并申请融资专项资金。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核。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并将续贷承诺书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复核。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通过“三水金融网”对合作银行审批进度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复核。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收到银行递交的企业有关材料后进行复核。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审批;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需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划拨。手续齐备且通过复核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将预缴资金占用费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再由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将相应资金从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还贷资金划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完成收回程序后由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通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通过“三水金融网”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复核、划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资金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合作银行每月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报送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应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告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办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因合作银行违规操作或其他原因,致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可预见风险时,启动资金预警程序,暂停相关业务,待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合作银行确认无操作风险时,方可重新启动。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启动资金叫停机制,停止相关业务,进入逾期催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合作银行对其同意续贷且借款人已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需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存放、奖励和补助资格。合作银行利用信息优势主观恶意帮助企业骗取融资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资料及骗取、逾期不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缴融资专项资金,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该企业申请我区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区政府批准后决定停运或解散融资专项资金。解散时应做好清算工作,优先将市财政出资部分足额缴回市财政局,剩余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一并归还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税务部门在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业务时给予适当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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