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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办〔2014〕19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1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

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继续推广实施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险贷”)工作,促进“保险贷”项目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发挥金融机构“助发展、调结构、促和谐”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一是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建立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保险贷”合作贷款体系;二是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最终实现“保险贷”项目的商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保险贷”主要内容

第三条  “保险贷”项目是由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作为保障,向本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合作贷款项目。

第四条  贷款利率。具体利率由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第五条  保证保险费率。合作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贷”保证保险,保费每年按贷款金额的2%向贷款企业收取。

第六条  贷款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厂房扩建、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用途,用于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50%。贷款企业需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向放贷银行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七条  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分担。当贷款(指贷款本金)因发生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逾期,合同贷款损失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在合作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内(年度“保险贷”业务实收保费总额的150%),由合作保险公司承担其余的损失;合作保险公司的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累计赔付最高限额时,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承担其余的贷款损失。合同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第三章  “保险贷”各方职责

第八条  成立区“保险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一)区经科局:负责“保险贷”业务全面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解释、修改、完善;协助选择“保险贷”合作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定期检查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贷款、保险业务;联同合作金融机构宣传和推广“保险贷”业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金融办: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开展“保险贷”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保险贷”业务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贷”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执行资金划拨、变更专项资金规模方案等工作;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政监局:负责“保险贷”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行三水支行:协助联系“保险贷”合作银行,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保险贷”业务推广力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佛山银监分局三水办事处: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保险贷”合作银行的监管工作,确保合作银行遵守有关规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协助提供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业务企业纳税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保险贷”工作的相关审批。

(二)定期通报全区“保险贷”工作开展情况。

(三)根据“保险贷”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以及每年组织召开“保险贷”工作总结会议。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保险贷”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保险贷”贷款风险,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第十一条  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开展“保险贷”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生借款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须根据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

第四章  “保险贷”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由区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设立“保险贷”专项资金,对本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提供企业贷款损失代偿,经审批后按实列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暂定3年,区财政每年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充,保持总额为1,000万元。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在三水区设点经营的银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贷”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银行负责“保险贷”贷款发放业务,合作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贷”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保险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履行协议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集区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政监审计、人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通报“保险贷”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核查情况,并上报区政府。

第五章  “保险贷”支持对象

第十六条  对象范围。“保险贷”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区向合作银行申请保证保险贷款的中小微制造业及配套服务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三水区范围内,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贷纪录,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纪录良好。

第十七条  企业类别。支持对象分为两个类别,享受不同的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A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提交贷款余额上限为300万元的申请,贷款期不超过2年。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企业保持高成长性和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上一年(自然年度,下同)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

3.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

(二)B类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可提交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的申请,贷款期不超过3年。

1.高新技术企业;

2.建立区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3.纳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4.引入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

5.企业有1件以上(含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上一年度提出2件发明专利申请;

6.通过“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

第六章 “保险贷”合作机构的选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八条  合作保险机构选定标准及方法。

(一)选定标准:

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开展保险业务1年以上,信誉良好、保险规模领先、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的专业保险机构可列入“保险贷”的合作保险机构名单,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的优先考虑。具体标准如下:

1.保险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3.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健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措施,科学评估保险保证风险。

4.有合作银行愿意与该保险机构共同开展“保险贷”业务。

(二)选定方法:

有承办“保险贷”业务意向的保险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经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行、保险机构三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选定标准及方法。

(一)选定标准:

1.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成立三水支行,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的商业银行可列入“保险贷”业务合作银行名单,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经营活动;

3.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健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措施,科学评估贷款风险;

4.有合作保险机构愿意与该银行共同开展“保险贷”业务。

(二)选定方法:

有承办“保险贷”业务意向的商业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经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行、保险机构三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保险贷”贷款申请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保险贷”贷款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齐企业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料报合作保险公司,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二)合作保险公司会同合作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出具贷款和承保初审意见,连同企业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等)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送交合作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企业名称、反对理由等书面回复合作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并进行备案。

(四)合作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合作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贷”贷款保单进行承保,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保险贷”贷款保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五)合作银行每月将发放贷款企业名单、贷款金额和相关审核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八章  “保险贷”代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当借款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合作银行将有关情况通报合作保险公司并开展追索。2个月后,追索未果的根据本意见第七条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合作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银行申请7个工作日内,召开区“保险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代偿金额,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待区政府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部门向银行进行代偿。

第二十二条  完成贷款风险代偿后,由合作保险公司负责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合作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追索,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第九章  “保险贷”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合作银行“保险贷”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该合作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合作保险公司“保险贷”业务年度贷款损失赔付金额超过年度保险保费总额的150%时,暂停全区“保险贷”业务办理;完成贷款追索,上述指标下降后可重开该项业务。

第二十四条  银监部门要及时对合作银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合作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合作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及合作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借款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企业,取消我区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结束后,对于在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贷”业务,如发生不良贷款,其中应由“保险贷”专项资金代偿的款项,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实施日起发生的“保险贷”业务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实施日前签定的“保险贷”业务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办〔2012〕93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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