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佛府〔2004〕79号),为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对象
佛山市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金给予企业参与上市融资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由企业进行分配。
二、奖励标准
(一)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融资额(减除发行费用,下同)低于2亿元的(外币融资按国家当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下同),奖励30万元;融资额在2-4亿元之间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融资,融资额低于2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在2-4亿元之间的,奖励40万元;融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四)通过“买壳”,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的企业,给予30-60万元的奖励,具体由市政府审定。
三、奖励金来源
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
四、奖励金核准、申领程序
奖励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区企业上市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
奖励金经市政府核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划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市、区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统一拨付给企业。
五、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对本区企业的奖励规定。本细则实施后,各区原已制定的对本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规定是否进行调整,由各区决定。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七、本细则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
八、本细则由佛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